目前我國民航局將UAV定位為「有礙飛安物體」,而不是航空器。

我國民航局目前僅許可受軍事、公務機關委託或使用政府經費進行研究、測試、展示或其他形式的UAV作業,學術研究只要是使用公家經費的也視為公用,所以目前國內UAV的空域限制及申請程序只有單一標準。

UAV飛航作業以專案方式申請辦理,再視其作業性能與飛航目的,以專屬空域或協調空域方式實施,除相關民航法規外,尚需遵守國土測繪法、國家機密保護法、要塞堡壘地帶法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無線電頻譜之使用規定等,亦針對在機場四周進行UAV作業有需特別注意事項。

UAV空域申請則依據民航局在1011126所發布的AIC 04/2012(無人駕駛航空器系統在台北飛航情報區之作業)來進行審查。由申請單位於作業前15天依制式表格向民航局(航站管理小組)提出申請,主要需提供的資料包括飛航作業日期及時間、空域範圍的經緯度(WGS84)、飛行高度(英尺)、起降地點及其經緯度、作業範圍中心經緯度、最大作業半徑和現場作業人員的聯絡方式等。

除了上述申請作業,還有其他相關限制及規定,例如:非經主管機關准許外,不得進入限航區、人口稠密區及機場管制地帶;作業範圍如涉及軍方空域,並應先行取得軍方單位之許可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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